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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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高校、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省社科院,有关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规范我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月6日

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规范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中共四川省委党校,下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省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分担。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省级财政承担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30日内下达到相关高校。

第八条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资金预算。

第九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分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并对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及时将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30日内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修学等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设有研究生培养机构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市属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博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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