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地区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的通知 (川财教〔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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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北川县、马边县、峨边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和《四川省教育与就业扶贫专项方案》,支持民族自治地区全面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现将贯彻实施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全面免除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共51个县)公办幼儿园3年保教费和公办普通高中3年学费并为所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普通高中,按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普通高中的财政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二、经费补助政策

根据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所需资金按照“省级补助,州县主体”的原则,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其余部分由州、县(市)财政承担。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各州人民政府确定。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据实结算”的方式管理。省级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为:

(一)免除学前教育3年保教费:按照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凉山州按照每生每年7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免除普通高中学费:按照每生每年4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每生每年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2016财政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

现随文下达你地2016年省财政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表),请增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相关款项。请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文件后,连同本级安排的资金,尽快拨付到各有关幼儿园和学校。对已提前收取的2016年保教费、高中学费、教科书费,由幼儿园或学校在文到之日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学生家长。

四、工作要求

在我省民族自治地区全面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是贯彻省委、省政府扶贫攻坚部署和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探索教育事业发展的创新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相关州(市)、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切实做好工作安排、政策宣传和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把本级应分担的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策兑现。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2016年民族自治地区十五年免费教育中省补助资金预算表(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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