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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精神,切实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设立,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州)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各部门属高校、民办高校和企业办高校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分担;市(州)属高校由中央财政和市(州)级财政按8:2分担。
二、我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总人数及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成人高校)的相关因素确定。各类高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部门预算单列支出。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7月底前,民办高校要将本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原《四川省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5〕139号)暂停执行。2007年省级财政部门预算下达的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调整安排用于我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