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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19〕128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9年7月22日
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三免一补”)。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含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生字典、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省财政补助经费具体依据各地义务教育学生数、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非寄宿生数、非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贫困面根据国家政策、各地贫困学生变化情况,适时适当调整。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同标准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其免除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的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学生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经发改部门审批备案的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地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不得低于中央基础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校方责任保险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州)、县(市、区)建立,并予以保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方承担。
免费提供作业本和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省与市县的具体分担办法,按照川府发〔2016〕9号文件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省与市县的具体分担办法,按照川办发〔2019〕16号文件执行。若执行中分担政策发生变化,则按照调整后的分担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全面落实“四大片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四大片区”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省级按照定额补助标准结算后的结余部分,可由各地统筹用于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
第七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各地在统筹中央工资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要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
第八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试点地区按照国家试点地区确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财政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按照差额的三分之二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国家、地方试点地区的中央和省级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具体根据覆盖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和190天的算账天数核定。凡不在国家规定试点范围、未经省政府确定而市(州)、县(市、区)自行试点的,不纳入国家试点和省级地方试点范围,所需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自行承担。中央和省级按实际应享受的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和固定天数结算后,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经核算,当年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仍有结余的,各地可统筹用于落实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下达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全部用于为在校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实行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含教学点)要对营养餐涉及的账务收支、大宗食品和原辅材料实行分账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非营养餐打捆或混合管理使用。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学校的同级财政通过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或增加预算安排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实施高海拔民族地区取暖补助政策。对海拔在2500米及以上的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省级财政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补助标准(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200元)核定取暖补助资金,以2019年为基期,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资金用于学校的取暖设备和材料购置及运行维护等支出,取暖条件明显改善的部分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用于为寄宿学生购置床上用品等,补助资金不得发放给个人,也不得用于发放教师补贴、学生补助和偿还债务等其他开支。
第十条 实施综合奖补政策。参照中央综合奖补资金安排,根据“四大片区”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情况,各地“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情况等因素核定,各地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地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农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高海拔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取暖补助资金+综合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所辖地区(含扩权县)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各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各地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四)关于义务教育保障方面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测算方案。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补助经费预算金额。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承担起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厅、教育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分配下达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对于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其中,省级农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连同上年度结算资金品叠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学生生活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综合奖补等补助经费)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制度,履行相关手续,规范采购行为。为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套”,免费教科书由教育厅、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免费向学生提供的作业本,由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开学时免费发放给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和原辅材料要严格执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的“四统一”制度。高海拔取暖设备和材料用品购置由各地教育、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按需购置并及时配备到相关学校。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严格核定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确保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应补尽补;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全面推行食堂供餐,确保学生吃得安全放心、营养健康、热乎可口;持续改善高海拔地区义教学校防寒取暖条件,确保学生在温暖、舒适、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高海拔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我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的评定程序,并将资助学生和金额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地要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9〕16号),将生活费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进行发放;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应报经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并出台具体发放办法,确保每个受助学生都能及时足额享受资助。各地学校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本着“实用、够用、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开展免费教科书选用、征订、发放、验收等工作,认真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加强监督、层层审核,切实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自觉开展绩效评价和自评工作。财政厅将围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抽查或监督检查。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经费相关的学生信息、学校情况、教师信息、建设内容等数据真实准确。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要全面建立补助经费“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教育厅出台并发布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6〕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6〕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6〕5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3〕2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5〕150号)同时废止。
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
川财教〔2019〕128号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