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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是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也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资助规模不断扩大,资助标准不断提高,目前已构建起“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各级各类学校全覆盖、集免、奖、助、贷、补多位为一体”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贫困学生从“‘小’到‘大’应助尽助”的历史性突破,充分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权益。
一、学前教育
(一)非民族地区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
资助对象:普惠性幼儿园3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幼儿年龄计算时间节点)以上在园儿童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孤、残儿童。
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大众招生,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的公益的、有质量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学校附设幼儿园、学前班);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资助对象的认定一般按“由儿童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儿童家长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社区审核盖章,由幼儿园组织评审认定(评审过程应请儿童家长代表参与),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程序评定。
资助面:当前阶段按在园儿童总数的10%资助。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按每名受助儿童每年10个月、每月减免100元保教费、每年减免1000元保教费计算。每学年保教费实际收取不足1000元的幼儿园,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资助;超过1000元的幼儿园,按1000元减免。
(二)民族地区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的通知》。
资助对象:民族地区所有在园幼儿。
资助面:在园儿童总数的100%。
资助标准:每名受助儿童每年减免600元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
(一)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免费作业本,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3〕2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免除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作业本费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4〕7号)。
资助对象:“三免”享受对象为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补”享受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面:“三免”实现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全覆盖,“一补”受益学生占寄宿生的比例全省平均达到55%(其中三州地区达到100%)。
“一补”标准:按每年250天、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的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其中,藏区32县和彝区10县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按每年17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按每年250天、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的标准和不超过20%的比例,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二)营养改善计划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扩大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的通知》(川教函〔2013〕283号)。
补助对象:连片特困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补助面:全省共有125个县(市、区)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包括成都市级试点县6个),占全省总县数的68%。125个县(市、区)县以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益率为100%;民族地区县(含民族待遇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受益,实现了城乡全覆盖。
补助标准: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4元,全年按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三、中等职业教育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5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56号)。
(一)免学费
免除全省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非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其中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资助对象及资助面:公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非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所有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省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所有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9+3”学生。
资助面:涉农专业一、二年级所有学生;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的20%;连片特困地区、藏区32县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省藏文学校、省彝文学校、志翔学校一、二年级所有学生;“9+3”一、二、三年级所有学生。
资助标准:非“9+3”学生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资助;“9+3”一、二年级学生按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的标准资助,三年级学生标准减半。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一般按“学生个人申请、出具乡村(社区)贫困证明、班级民主推荐、学校初审、学校公示、市(州)、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核上报”的程序评定受助学生。
四、普通高中教育
(一)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10]33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10]35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免除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4]8号)。
资助对象:省内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面:省内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的30%。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一般按“学生个人申请、出具乡村(社区)贫困证明、班级民主推荐、学校初审、学校公示、市(州)、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核上报”的程序评定受助学生。
(二)免学费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免除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4]8号)。
资助对象:省内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面:省内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的30%。
资助标准:按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当年学费标准据实免除。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一般按“学生个人申请、出具乡村(社区)贫困证明、班级民主推荐、学校初审、学校公示、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核上报”的程序评定受助学生。
五、普通高等教育
(一)国家奖学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资助对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申请—基层单位评审公示—高校评审公示—财政厅、教育厅汇总评审结果—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公示—高校评审公示—财政厅、教育厅评审—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公告。
资助面:博士在校生的3.5 %左右;硕士研究生的2.5 %左右;本专科学生的0.12%左右。
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年;本专科学生8000元/生.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
资助对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公示—学校评审公示—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公告。
资助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的3%左右。
资助标准:5000元/生.年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三)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1号)。
资助对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个人申请—院系审核公示—学校审核公示
资助面:本专科生在校学生的30%左右。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可分2000元、3000元、4000元3档资助。
(四)国家助学贷款
凡入学前户籍在四川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大学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8000元的贷款;研究生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2000元的贷款。学生毕业3年后开始还本,20年内还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
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
贷款对象:入学前户籍在四川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贷款办理程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个人申请—高校初审—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个人申请—县(市、区)教育局初审—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贷款面:应贷尽贷
贷款标准: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年。
(五)省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9〕184号)。
资助对象: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县城以下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应届毕业生。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个人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公示—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属高校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资助面:应补尽补。
资助标准:奖补金额根据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确定,最高不高于6000元/学年。
艰苦边远地区: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攀枝花、绵阳、泸州、广元、乐山、宜宾、巴中、达州、雅安、凉山、阿坝、甘孜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
资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学生和入学学生。
资助对象的认定:
学校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个人网上申请—就读高校审核—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高校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费减免:个人申请—高校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资助面:应助尽助。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学年的标准资助。
(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资助对象:退役1年以上且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资助对象的确定:个人申请—高校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资助面:应补尽补。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8000元/生.学年补助。
(八)勤工助学
政策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7〕205号)。
勤工助学是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和提供校内外项目及机会,帮助他们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其学习和生活条件。按教育部规定,勤工助学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目前,省内高校均建立和完善了勤工助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岗位。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一般按“学生个人申请、出具乡村(社区)贫困证明、学校审定”的程序评定受助学生。
(九)新生入学资助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省上设立了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并按“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一次性补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的标准,为省内特困大学新生提供交通费和开学后短期生活费。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一般按“学生个人申请、出具乡村(社区)贫困证明、班级民主推荐、学校初审、学校公示、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核确定”的程序评定受助学生。
(十)绿色通道
针对每年新生开学,总是有少部分学生交不起学费的特殊实际,我省施行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对新录取的开学时交不起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予以学费“缓、减、免”的资助。目前,省内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均开辟了“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通过“绿色通道”先报到入学。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一般按“学生个人申请、出具乡村(社区)贫困证明、学校审定”的程序评定受助学生。
(十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1号)。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应助尽助。
资助面:研究生在校学生的100%(有固定收入的除外)。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平均10000元,硕士研究每生每年平均6000元。
(十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号)。
资助对象: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个人申请—基层单位评审公示—学校评审公示
资助面:
博士,在校学生的70%,其中一等20%、二等30%、三等50%;
硕士,在校学生的40%,其中一等20%、二等30%、三等50%。
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平均每年1万元。其中一等1.2万元,二等1万元,三等8000元;
硕士研究生平均每年8000元。其中一等1万元,二等8000元,三等6000元。